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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问答
2022-10 31

采购知识问答

问题: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60天。由于多方面原因,定标过程耗时较长,导致中标通知书在评标完成很多天后才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又迟迟不签订合同。前几日,中标单位发函书面声明放弃该中标资格,但此时投标有效期已过。请问该怎么办?


解析本项目按序定标已不现实,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在法律上属于附期限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后作出的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过程比较复杂,出现可能会超出投标有效期的情况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发出通知,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单位超过三家,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人。

 

问题: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按照规定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评标或者审查确认?


解析:招标项目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况下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标或审查确认,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是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的,应该重新评审。例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有误、汇总得分时出现计算错误等。

二是评标时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

三是当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问题:某工程货物招标项目在购买招标文件阶段,a、b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投标截止时间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变更后两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无亲属关系,两家公司无股权关系。请问是否可以认定a、b两家供应商投标无效?


解析

不可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介绍,本项目应该是进入评审阶段后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才发现这一问题。在评审阶段,评标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此时a、b两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投标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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